法律知識庫

債權人可以強制執行債務人的退休金、年金嗎?

案例事實

林先生年資已屆退休,但因為積欠民間債權及銀行貸款,擔心日後領的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會被債權人查到、執行扣取,因此要求勞保局按月郵寄年金、退休金支票再去兌現現金,不過林先生又怕日後漏接掛號的支票,不曉得該如何做才不會被強制執行?林先生又問到,若自己日後不在了,子女要拋棄繼承,子女是否還可以請領勞保死亡給付?

律師解說

一、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及勞動基準法第58條:「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分別規定如上。

因此退休勞工領取年金及退休金的權利本身是專屬於該退休勞工,但是過去經常發生年金、退休金存入金融機構之後,遭行庫行使抵銷權或遭債權人強制執行存款的情形,為了避免此種情形發生以至損害退休勞工之權利,而與年金、退休金請領權為一身專屬的立法目的有所違背,立法者後來增定勞工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且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林先生為避免年金及退休金遭債權人強制執行,除了請勞保局開立支票的方式,也可以向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免去現金存入一般帳戶後,遭債權人扣押之風險。開立專戶流程可以參考勞動部提供之資訊:

步驟1:勞工填具「聲明書」至特定金融機構(土地銀行、郵局或台灣銀行)開立「勞基法退休金專戶」,並通知事業單位及提供專戶之銀行帳號。

步驟2: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填具「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送至台灣銀行審核。

步驟3:台灣銀行審核後,自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撥付退休金,先將整批媒體檔匯至勞工開戶之金融機構控管,再匯至勞工「勞基法退休金專戶」。(該金融機構確認無誤再匯款至勞工「勞基法退休金專戶」,所需作業時間為5個營業日)

步驟4:台灣銀行於撥付退休金後發函通知勞工,並副知勞工開立專戶之特定金融機構,以作為開立專戶之證明文件。

二、勞保本人死亡給付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喪葬津貼,一部分是遺屬給付。前者設置的目的是遺屬為辦理死者後事的補貼;後者是為了照顧遺屬的生活,使遺屬不致於頓失依靠,生活陷入困頓。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領取的喪葬津貼,係以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為要件,故依該規定領取之喪葬津貼,並非遺產。又勞工保險係國家為實現憲法第153條保護勞工及第155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之基本國策而建立之社會安全措施,保險基金係由被保險人繳納之保險費、政府之補助及雇主之分擔額所形成,並非被保險人之私產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所得領取之津貼,性質上係所得替代,用以避免遺屬生活無依,故應以遺屬需受扶養為基礎,自有別於依法所得繼承之遺產

因此不論是喪葬津貼或遺屬給付,都不是民法裡所稱的遺產,林先生的繼承人即使拋棄繼承,只要符合勞保條例所規定之條件,仍得請領喪葬津貼及遺屬年金,如果帳戶有遭扣押的可能性,而無法提供帳戶入帳,同樣地可以向經勞保局申請開立現金支票的方式發給給付,或是開立勞保年金專戶,專戶內的存款也不會被扣押或強制執行。

若遇有債務問題,本所提供法律諮詢及後續服務: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