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院逕行認可更生方案及債務人生活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一、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一次性的清理債務,是債務人早日脫離債務糾纏的快速、輕易又有效用的程序。而且經過四次的修法,已大幅提高對於更生方案之認可及清算程序之免責,而清償債務金額成數反而降低。

二、向法院證明已盡力清償可說是更生方案不用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可直接認可最重要的因素。法條依據是消債法第64條第1項,「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三、依規定法官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會同時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所以,更生方案是否會被認可重點在讓司法事務官相信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所謂「已盡力」大概程度是債務人個人必要支出至少要稍微低於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才能證明其已盡撙導節支出之能事。但對債務人而言,每月省吃儉用收入扣除支出後的金額用來償還債務,償還6年後,其他沒有還的人法律上就不用償還。目前據最新統計,債務人更生方案平均清償成數約為總債權金額的2成多。

四、更生債務人生活雖受限制,但實際上影響不大,因為現行機制追蹤管控仍屬有限。消債法第62條第2項規定,「法院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目前實務上,法院在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同時會在裁定文之裁定「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下附表所示之生活限制」。

 

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生活之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生活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出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外國留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