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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標的物有瑕疵,可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民法第264條本文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係所謂同時履行抗辯之規定,在買賣的情形為,買受人未收到標的物前,可拒絕付款,不過當標的物有瑕疵時,由其是收到的標的物有瑕疵,是否仍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付款呢?對此實務及學說有不同見解。

實務見解認為:

應區分買受人係依物之瑕疵擔保主張或依不完全給付主張。依照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主張權利時,當買受人主張民法第360條之損害賠償或民法第364條之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若同時構成不完全給付,依不完全給付主張時,無論是準用給付不能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給付遲延之規定請求修補,均可以張同時履行抗辯。(77年第7次民庭決議)

學說見解認為應區分危險移轉前或危險移轉後分別觀之:

危險移轉前:買受人對於瑕疵之物有拒絕受領之權利,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支付價金。

危險移轉後:出賣人並無交付無瑕疵之物的義務,即使其交付一有瑕疵之物仍已履行給付義務,故而買受人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