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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通訊交易的商品沒有7天鑑賞期?

「7天鑑賞期」(7日猶豫期),是依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到商品七日內無條件退貨,不需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所謂「通訊交易」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常見如網購、電視購物等。

法條重點在於第19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在1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針對下列情形,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換言之,如果企業經營者沒有告知,消費者仍可主張適用7天鑑賞期的解除權):

另外常見的網路教學糾紛,行政院已審議通過「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宣導期半年,明年3月正式上路。其賦予消費者貸款償還的抗辯機制。且消費者得隨時通知終止契約。退費方式得約定按已提供服務比例結算,或按定期定額(階梯式退費)方式退費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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