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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發票人主張被偽造或變造,如何救濟?

Q.執票人甲拿乙開立的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持之聲請強制執行乙名下財產,但票據上的簽名並非乙所親簽,是遭他人偽造,乙應該如何救濟?

A:

法院的本票裁定雖然可以抗告,但並不會停止強制執行,唯有發票人甲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主張本票係遭偽造、變造,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效果如下:

一、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票據債務人免供擔保本票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二、提供擔保法院始能停止強制執行:裁定送達二十日後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