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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遺囑執行人及報酬的請求

      遺囑執行人是指遺囑生效後,依照遺囑內容執行遺囑之人,例如依照遺囑分配遺產、交付遺贈物、申報遺產稅、訴訟行為等等,遺囑執行人可由遺囑指定,若遺囑並未指定,也可以由親屬會議選定,親屬會議無法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但遺囑執行人其實並非必要,若遺囑並未指定,親屬會議亦無意見,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執行

 

      遺囑執行人依照民法不得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受輔助宣告之人擔任(民法第1210條),因為遺囑執行人的工作繁瑣、複雜,因此不宜由還不具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擔任。至於繼承人擔任遺囑執行人,我國並未禁止,但由於繼承人擔任遺囑執行人多會有利益衝突情形,因此還是由律師、代書等具有專業知識的人來擔任比較保險。如果發現遺囑執行人有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重大事由時,還是可以由利害關係人請親屬會議改選其他人或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遺囑執行人不論是由律師、代書或是繼承人自行擔任,都是可以請求報酬的,但報酬的金額如何,應該由繼承人及遺囑執行人協議,不能協議的時候,可以請求法院酌定,法官會依照移轉遺產所需時間、勞力耗費程度、管理事務之簡繁、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及遺囑執行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等,整體評估後酌定適當的金額,也就是說,遺囑執行人報酬的金額其實並不一定,要考量的點很多,必須依照個案去認定。法院在審酌報酬時,會參酌律師公會章程所定之民事案件酬金標準、法扶基金會酬金計付辦法、地政士執行業務收費表多半落在3萬元至8萬元之間,但假如事件繁雜,亦不排除會核定更高的酬金。此外遺囑執行人因為執行遺囑所產生的必要費用,如遺產稅、起訴排除他人占用遺產的訴訟費,若已由遺囑執行人代墊,亦得請其返還。

 

      而遺囑執行人什麼時候可以請求報酬呢?首先應先定性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間的法律關係,實務見解認為有類似委任之關係,應類推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而民法第458條規定:「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所以遺囑執行人必須全部完成遺囑所定事項才能向繼承人請求報酬未完成前尚不得請求,例如才進行到申報遺產稅階段就先請求報酬,法院會予以駁回。

 

      實務上曾發生繼承人為遺囑執行人,但遭其他繼承人提起確認遺囑執行人不存在、確認遺囑真偽、不當得利返還、偽造文書、侵占等訴訟,遺囑執行人因而委請律師,並在其後請求遺囑執行人報酬時同時請求律師費用,但法官認為這些訴訟都是繼承人間因繼承所引發的訴訟,與分配遺產、遺產交付沒有直接關聯,也就是不屬於執行遺囑的必要費用,遺囑執行人不得請求律師費用是否屬於執行遺產的必要費用應由遺囑執行人舉證證明,若無法說明律師費用和遺囑執行的關聯性,可能就會無法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