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尾牙上唱卡拉OK違反著作權法嗎?

      年關將至,各公司行號陸續舉辦尾牙,犒賞員工一年的辛勞和貢獻,尾牙除了抽獎之外,最大亮點就是表演活動,有的公司會邀請藝人表演,有的公司會由員工們自發上台表演,或乾脆直接提供卡拉OK伴唱機給員工們助興,無論如何,各種活動如果涉及歌唱、舞蹈等需要伴奏的情形,都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可能在尾牙上播放音樂,涉及著作權人「公開演出」的權利,原則上應該事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須負相關的民、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規定,就不會有前面說的侵害著作權的問題,當然也不會有民刑事責任。依著作權法第55條,如果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二、沒有向觀眾收費,三、沒有對表演人支付費用,四、非經常性活動,就可以主張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而不需向著作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

 

      須注意的是如果對觀眾收入場費、清潔費、服務費、飲料費、器材等,都可能被認定是「向觀眾收取費用」;對表演人支付津貼、抽成、獎金,不管名目是甚麼,只要個案當中可以被認定是表演的報酬,也是屬於「對表演人支付費用」,包括車馬費如果超過一般標準的話也會被認定是報酬;「非經常性活動」就是指如尾牙、春酒等非例行性的活動

 

      因此,如果是在尾牙上由員工表演或提供員工唱卡拉OK,因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沒有向觀眾收費,也沒有對員工支付報酬,當然就可以主張是著作權法第55條的合理使用;但如果公司是邀請藝人來表演,那就會因為必須支付藝人表演費用而無法主張合理使用,必須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可以播放伴唱用的音樂。(小提醒:唱歌的藝人不一定是歌曲的著作權人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