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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幫長孫留一份遺產

      臺灣習俗中長孫地位占有一席之地,話說老一輩的冀望能夠子孫滿堂,為的就是「送終」,而依照傳統觀念,長孫「捧斗」天經地義;莫非其他人就不可以擔任捧斗的工作嗎?當然可以,但對於長輩而言總是缺憾。

 

【長孫有繼承權嗎】

  •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最第一順位,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再依順序由父母、兄弟姊妹,最後是祖父母定之,而兒女與孫子都是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另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所以如果祖父母膝下的兒女都不在了,此時孫輩就會是法定繼承人。
  • 上開情形其實不常見,實務上祖父母可以先在遺囑上用遺贈的方式,指定孫輩分得遺產,因為孫子並非屬於法定繼承人,其能分得遺產是源於遺囑的指定(民法第1202條規定)。

 

【注意事項】

  • 民法第1223條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不管如何決定遺產的分配,只要是法定繼承人,都可以透過訴訟主張特留分。
  • 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