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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要減薪,我該如何應對?

雇主片面公告減薪時,勞工如何應對?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意即工資應該由勞資雙方同意,如果雇主要減薪,勢必要得勞工同意,如果為得勞工同意就擅自用行政公告的方式減薪,是違反勞基法規定的。

 

雇主佔優勢地位,勞工可以先向雇主協商,要求不得任意更動契約內容,若雇主仍堅持減薪,勞工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資調解,最後再走入訴訟程序。若勞工已經考慮離職,因雇主的行為已經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5款、第6款事由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及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一般實務上習慣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同時要求給付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若雇主收到存證新函後不願給付,那麼勞工仍然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資調解,最後再走訴訟程序。提醒勞工們,當違法減薪事實一旦發生,就必須即時反應,否則實務上可能會被認定為默示同意雇主減薪。

 

另外,由於違法減薪是會被裁罰的,勞工也可以檢附相關事證向勞工局檢舉,雇主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