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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安養費,被告安養中心告遺棄罪?

Q1因無力父親在繳安養中心的費用,安養中心告遺棄罪會成立嗎?

不會成立的。遺棄指的是將無自救能力之人無法保護的狀態,讓他的生命陷於危險的行為。這裏的「遺棄」一般認為將其和刑法第294條對照觀寫,應該解釋成限於作為,不包含不作為。但作為的「遺棄」解釋上包括「移置」例如為了避嫌將倒臥在自家門口受重傷之人移動至路旁。因為不包含不作為,所以路人看見道路中發生車禍有人受傷不予理會,自當與遺棄罪無關。此外,未將無自救能力之人移動但便其所處的環境之危險狀態提升或阻斷其可能獲得外面之救援或溝通管道致該無自救能力之人無從獲得到他人保護或救助,亦算是遺棄罪。

刑法的294條「違背義務的遺棄罪」係指基於法律規定或契約關係而生救助義務,例如父母應照顧幼童,是基於法律,保母照顧嬰兒,是基於契約關係,救助義務人只要違背救助義務,不論作為或不作為都可能成立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雖然老父親雖然無法自行維持生活,但仍然在安養中心受看護,受到扶養、保護,並無不能生存的情形,因此不構成遺棄罪。積欠安養中心照顧費用僅屬於民事債務不履行之問題。

Q2安養機構可以終止合約,但老父親應該送去哪?

安養中心可依民法債務不履行的相關規定終止契約,契約終止後,此時依照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及第42條第1項有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或是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或生活陷入困境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政府得介入將老父親短期安置,而安置費用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先由政府機關支付,再通知林男或其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30日內償還,如逾期未償還,得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