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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成人意定監護契約辦理流程

一、甚麼是意定監護?

  民法意定監護制度108年5月24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為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所建構的法律制度,在新增意定監護制度前,監護制度都是當事人喪失意思能力後才啟動,由並由法院依職權自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中選定監護人,未必符合當事人意願,且法官以受監護人最佳利益指定監護人時,調查過程曠日廢時,屢生爭議,是以新增意定監護制度(第1113條之2至1113條之10)以期能尊重當事人意願並減少親屬間紛爭。

 

  所謂意定監護制度是指開放當事人在意思能力健全之時,自行選擇監護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並由公證人公證,嗣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即由受任人擔任監護人,以符合人性尊嚴即本人利益受任監護人可以有數人,且不限親屬,如朋友、工作夥伴,只要受任監護人同意即可。受任監護人亦可約定為有償或無償

二、辦理意定監護流程

1、當事人本人與受任人簽訂意定監護契約(意定監護契約範本:https://www.moj.gov.tw/cp-272-122819-49959-001.html)。

2、找公證人做成公證書

(1)費用:未約定受任人報酬,公證費用約新台幣1000元,若有約定報酬,則需計算報酬總額後,再依司法院公證費用標準收取。

(2)本人及受任人攜帶身分證親自到場,不得代理。

(3)應備文件:

a、委任人、受任人身分證、印章、最新戶籍謄本

b、若有必要,公證人亦會請本人提供診斷證明,證明本人意識清楚。

c、意定監護契約中如有指定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另須提出載名受指定人身份資料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