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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扶養費後,卻因各種原因無力負擔,怎麼辦?

  夫妻離婚時,若子女尚未成年,則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的負擔就會成為討論焦點,也經常是夫妻間在法院攻防的重點。而夫妻雙方對於離婚若有共識,並同意簽立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調解成立,也在離婚協議書或調解筆錄中約定扶養費金額,扶養費問題就此解決。然而實務上卻時常碰到,父或母(主要照顧者)因失業、車禍或各種意外,導致無法繼續單獨負擔扶養費,他方又不願重新協議,究應如何解決?

一、向法院聲請變更扶養費

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之。」亦即如果再簽立協議或調解成立後,有情事變更,仍然可以向法院請求變更扶養費。什麼是情事變更呢?如未成年子女所需增加,父或母(主要照顧者)經濟能力、身分地位或其他客觀上影響其扶養能力之情事劇變等非協議當時可以預料之情形發生,因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應置於優先考量,因此若真的前述情事變更的情形,為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就可以主張民法第1121條,請求法院變更扶養費。

二、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請求扶養費

父母之間不論係依離婚協議書或調解筆錄約定扶養費的負擔程度、方式,必須注意,那都只是父母間的約定,存在於父與母間契約關係,與未成年子女無涉,也無法拘束未成年子女,因此若原本約定扶養費只由其中一人負擔,或原本約定負擔之扶養費過高,父或母(主要照顧者)都還是可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以保未成年子女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