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滷味攤販不滿國中生消費金額太低拒賣,法律上行得通嗎?

一名網友在網路分享自己在上說一間老字號滷味攤消費的經驗,自己在一旁看到一名國中生騎著腳踏車到滷味攤挑選了兩樣價格不高,乍看大約30元的食材交給老闆,老闆竟因為國中生消費金額太低而不斷強調自己有低消,這位弟弟因為老闆的拒絕也難為情的離開,這裡要討論的法律問題是老闆真的可以因為消費金額太低拒賣嗎?

      在法律上其實是不行的,攤商把食材擺出來陳列並放上價目表這種情形在法律上稱之為「要約」意思就是「任何人都可以來跟我買東西」而這樣的意思必須要受拘束,也就是老闆只有接受客人要買跟不買,不能拒絕客人的消費民法第154條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還是有例外的情形,如果他預先聲明不受要約拘束的話,老闆就可以選擇要不要賣給客戶了,例如這一個案例提到的「低消50」未達到這個消費金額要約人可以選擇不賣,但是依這一個網友所述的狀況比較像是滷味攤並未預先公告低消,所以老闆是突然講有低消就不賣是不對的,若拒絕的話,其法律效果又是另一個法律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