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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球台日跨國CP爆不倫戀,也可以告侵害配偶權?

桌球台日跨國CP爆不倫戀,也可以告侵害配偶權?

福原愛近日報出因外遇將與江宏傑離婚,這段跨國婚姻的台日桌球CP爆婚變,若雙方真的因為感情生變女方外遇男方要訴請離婚,根據日媒所拍攝到的照片在台灣法院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除了提告離婚另外還可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但本文但書規定可以請求的一方應為無過失的一方,也就是非造成離婚原因的一方,根據媒體報導,福原愛友人的說法江宏傑經常對他言語暴力,而造成福原愛對這段婚姻心灰意冷,若該說法是真的,江宏傑就沒辦法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損害賠償,還是回歸一般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那外遇的對象可以告嗎?可以,雖然外遇對象是日本人還是可以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

 

監護權的判決效力?是依日本還是台灣的判決為準呢?

離婚通常都會涉及到監護權(親權)及財產分配的法律問題,台灣和日本對子女監護權的法律規定不同,若女方先在日本提起訴訟,在台灣應該如何認定呢?

台灣民事案件原則上是承認外國的判決效力但在判決確定前,為了避免台灣與外國裁判結果矛盾,若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已在外國法院更行起訴,且中華民國很有可能會承認該國的判決效力,台灣法院會在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訴訟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第 182-2 條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兩造合意願由中華民國法院裁判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