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服務項目

 

以律師名義發函

當事人委託律師以律師名義代表發函給對方一般稱之為「律師函」。內文要表達的事項為委託人陳述的事實經過,經過律師修飾後,以律師名義發出。律師函之警告效用大於存證信函,對方會認為已經委任律師要進行訴訟程序。

其他資訊:

將來案件要進入訴訟程序時,律師有可能會被傳喚出庭作證。

律師案件已與當事人實質討論並瞭解案情,倘若發函後無結果便可委任律師直接提起訴訟。

 

計費方式:

6,000元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