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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危做成代筆遺囑無效案】
案例事實
委託人 | 原告(繼承人之一) |
案件結果 | 確認遺囑無效,原告勝訴。 |
受任律師 | 楊永吉律師、黃勝玉律師 |
律師解說
一、我方主張
(一)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3 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代筆遺囑未依此法定方式製作者,自屬無效。又民法第1194條所稱「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乃「代筆遺囑」法定要式之一,必由遺囑人親自口述,以確保遺囑內容之真確。惟所謂「口述」,乃以口頭陳述,用言詞為之,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倘遺囑人完全省略「言語口述」之程序,僅以點首、搖頭或擺手示意判斷記載或以記號文字表示遺囑意旨者,均不能解為遺囑人之口述,以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人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動。是依前開規定,代筆遺囑必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並經遺囑人親自口述,以確保遺囑內容之真確,且見證人於為遺囑時應始終親自在場與聞其事並簽名於遺囑上,始符合代筆遺囑之法定要件。如不合於上開要件者,依民法第73條前段規定,該遺囑即屬無效。
(二)經傳喚證人證述系爭遺囑內容係證人於事前撰擬完畢,並非被繼承人於3 位見證人前口述系爭遺囑意旨,再由證人筆記其內容,且於100 年10 月12日時,被繼承人亦僅以「嗯」、「點頭」確認遺囑內容,未口述系爭遺囑意旨,見證人無從見證系爭遺囑內容是否出自被繼承人真意,益徵系爭遺囑制作與法定方式不符。況遺囑之發生效力,既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故是否確為被繼承人意思,已無從質對,且遺囑內容多為重要事項,利害關係人每易發生爭執,為確保被繼承人真意,並防止事後糾紛,我國民法規定遺囑為要式行為,必依一定方式為之,始生效力,不容當事人擅行變更法定製作方式,縱認系爭遺囑內容所載合於被繼承人意思,亦不發生法律上效力。
二、被告抗辯
被繼承人於製作系爭遺囑時意識相當清楚,出於個人意思,委請友人2人前來見證,欲將遺產全數給予被告甲,確有以系爭遺囑分配遺產之意思,堪信由代筆人兼見證人所書寫之系爭遺囑,應係見證人所述。系爭遺囑縱係被繼承人事先委請他人先行擬稿,爾後踐行宣讀、講解之程序,並經被繼承人口頭表示以該內容為其遺囑意旨,仍符合法定關於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之要件,且被繼承人在見證人全體見證下,在系爭遺囑上簽名,亦符合民法第1194條之法定要件。從而,系爭遺囑已符合民法第1194條規定,應屬有效。
法院判決
代筆遺囑容易發生爭執的情況多是被繼承人已處於病危狀態,繼承人為了獨佔遺產,在被繼承人行將就木之際事先擬好遺囑,再在病榻前由被繼承人點頭或回答「嗯」,經律師聲請傳喚見證人後,也發現本案的遺囑有上開情況,被繼承人無法清楚表達遺囑內容,從而見證人也無法見證系爭遺囑確系被繼承人之真意,法院亦為相同認定,因而認定系爭遺囑無效,判決被告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