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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獲免責,130萬卡債只要還10萬】
案例事實
委託人 | 聲請人鍾先生 |
案件結果 | 獲得免責裁定 |
受任律師 | 楊永吉律師、黃勝玉律師 |
案例事實:
債務人鍾先生因早年創立公司營運狀況不佳,為了公司能繼續營運,向親友借款、向多家銀行貸款、用現金卡借錢,和客戶應酬時亦常用信用卡付款,而有卡債問題,總共積欠債務高達130萬元,後因公司慘澹收場,無法償還債務。近年來,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屢次致電催討欠款,鍾先生在律師的勸說下向法院聲請清算。
律師解說
法庭攻防:
因債務人鍾先生無工作收入,名下財產僅有一台車輛,沒有親友願意擔任更生方案的履約保證人,以擔保更生方案的履行,故律師建議鍾先生聲請清算。清算程序簡單說就是將債務人的財產全部拿出來拍賣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程序的重點在於向法院「聲請免責」,免責指的是「免」除對債務的「責」任,也就是剩下的債務等同歸零,不用再還了。
本件鍾先生的車輛經法院拍賣後所得價金為10萬元,尚餘120萬元的債務未清償,故於清算完畢後律師向法院聲請免責。聲請免責時,律師陳報鍾先生聲請清算前2年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11萬2800元,已較依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之101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萬0244元之生活標準金額所計算之2年生活必要費用計24萬5856元(1萬0244元*12*2)為低,足證鍾先生並無奢侈浪費的情況。故以鍾先生的支出費用11萬2800元計算,鍾先生聲請清算前2年期間可處分之固定收入扣除該等費用,明顯為負數,所以沒有債清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情形,則依法法院應裁定免責。
法院判決
本件既經本院為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且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可處分之固定收入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已為負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免責之要件不符,法院復查無債務人有同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應不免責之情事存在,故債務人聲請免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