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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子為失智父聲請監護宣告案】
案例事實
委託人 | 王晨新(化名) |
案件結果 | 法院裁定准予監護宣告 |
受任律師 | 楊永吉律師、黃勝玉律師 |
王先生之父親自97年即罹患老人癡呆症,領有重度障礙證明,但父親有多筆財產訴訟糾紛正在纏訟中,但父親已失智根本無法在法庭上做任何抗辯,王先生為了父親權益,思考是否有解決辦法,於是來所委託律師協處處理。
律師解說
在台灣許多老人趕上經濟起飛的時代便車,加上辛苦工作賺錢,累積了不少財富,但當年老智識不清的時候,財產的處理就是一個問題了。或是突然遭逢意外成為植物人,親人如何代為行使權利?如何妥善處理其財產?這時候就必須透過的「監護宣告」程序來處理,法院會判斷是否確實已無行為能力,決定是否作成監護宣告,再由法院以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選定合適之監護人,監護人即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類似父母之於未成年子女),即可代理受監護人為法律行為、處分財產,但必須以受監護人之利益為之。
監護宣告聲請方式
聲請監護宣告時,親屬間可以先進行親屬會議,協商由何人擔任監護人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必須向法院提出聲請狀,檢附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戶籍謄本、親屬會議紀錄或協議書等文件,同時繳納聲請費1000元。
監護宣告之調查程序
法院收案後會請社福單位進行訪視,擇定時間進行實際鑑定(鑑定通常由醫生為之),法官參酌醫生的鑑定報告後,再參考社福單位的訪視報告,決定是否要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以及由何人擔任監護人較為合適,如果失智狀況明顯、家屬間又沒有爭執的話,從聲請到取得法院裁定約三個月時間,裁定確定後監護人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同時法院也會選定一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須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算是監督監護人的一個機制。
法院判決
律師觀察王先生父親的狀況後,建議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律師、法官、鑑定人共同至護理之家進行鑑定,王先生父親確實已無意識和言語動作,而王先生也長期盡心盡力照顧父親,法官最後裁定准予監護宣告,擇定由王先生擔任父親的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