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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名譽不起訴再議成功案】
案例事實
委託人 | 陳小姐(化名) |
案件結果 | 再議成功,發回續偵 |
受任律師 | 楊永吉律師、黃勝玉律師 |
當事人陳小姐在公司遭到同事的言語霸凌,同事為了攻擊她,不斷在公司向其他人散播陳小姐收受公司主管好處及許多的謠言,使陳小姐名譽受到侵害,而陳小姐在忍無可忍的狀況下,向該名同事提起妨害名譽的告訴,但怎知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卻草草了事,在未調查證據的狀況下,就以證據不足為由,下不起訴處分,陳小姐因此來事務所請求律師協助對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律師解說
刑事案件提告後,如果檢察官認為犯罪事實不足,將會對被告下一個不起訴處分,而若告訴人對於不起訴處分不認同,依法可以在收到處分書後的七天內提起再議,再議也是對於檢察官草率結案的一個抗衡手段,但七天是一個非常短的期間,因此聲請再議也是一個與時間賽跑的救濟程序,許多人往往忽略了這點,導致不起訴處分因而確定,案子日後要再提起刑事的告訴,除非有發現新的有利證據,不然根本無法翻盤,因此對於不起訴處分,一定要審慎處理再議聲請的內容。
實務上,聲請再議通過的機率甚低,若無法抓住提起再議的關鍵重點,往往也是提出後被高檢署駁回,且再議必須以書面提出,書面審查,狀紙的撰寫顯得格外重要。「偵查未完備」以及「認事用法有誤」這兩點,通常是再議能夠通過的最常見原因,而事實上,對於陳小姐的案件,檢察官正是犯下了偵查未完備的程序瑕疵,也就是應調查的證據未詳加調查。
本案經過仔細討論,律師發現,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的理由認為,陳小姐無法舉證被告有妨礙名譽,因此犯嫌不足應予被告不起訴,但綜觀整個偵查過程,陳小姐多次請求傳訊證人,要證明遭到誹謗的事實,但承辦的檢察官卻不斷無視,不僅未傳喚證人,甚至未給與告訴人完整陳述的機會,即將案件認定證據不足而不起訴,林律師遂在狀紙內,將偵查過程中地檢署檢察官過於草率不當的地方具體指出,更說明對於調查證據的忽視,與法律規定有違,請求高檢署將不起訴處份撤銷,發回續行偵查。
法院判決
在法定期間內,律師交出了刑事再議狀,案件經過移轉交由高檢署來判斷原案偵查階段是否確實有瑕疵,經過了3個月左右的等待,高檢署認為,律師所提出的再議有理由,把原本的不起訴處分撤銷,將案件發回地檢署續行偵查,讓陳小姐保有繼續捍衛自己權利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