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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原清算不免責後 免責案例1080911
案例事實
委託人 | |
案件結果 | 因消債134條不免責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
受任律師 | 楊永吉律師、黃勝玉律師 |
王小姐98年聲請清算,因債權人提供債務人之消費明細顯示,債務人之消費內容多為飲宴娛樂(好樂迪KTV)、多筆百貨精品(德安購物、冠都流行男飾、衣之物精品服飾)、高額直銷商品(丞燕國際、流通家有限公司)、餐飲住宿(運動家大飯店、櫻花村汽車旅館、來來汽車旅館、雀之巢汽車旅館、龍之脈汽車旅館、凱得來大飯店、金孔雀商務汽車旅館、加州旅館)、保險費用(三商美邦、南山人壽)、預借現金(九十年十月及十一月總計預借十三萬餘元)及信用貸款等,核其性質顯非一般通常生活之必要費用,而係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律師解說
王小姐雖稱係遭前夫欺騙,代替刷卡挹注前夫投資菸酒生意等語,然查本身既乏資力,猶為前夫之消費刷卡,顯屬自願承擔逾越其支付能力之風險。現以無力支付為由逕將風險轉由各債權人承擔,亦不符公平原則。從而,本件自諭知應不予免責。
於受前開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已達債權額之20%以上等情,經法院調查亦有債務人所提供之清償資料、各債權人所呈報受償情形等書狀,均堪認屬實。
依消債142條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綜上所述,王小姐前雖係因奢侈、浪費等情致受不免責裁定,惟就該等之不免責事由,業經法律修正,已不宜再為本件免責與否之判斷基準,自99年間經不免責後,仍勉力節省支出,繼續努力清償債務,迄8年左右,終達法定最低清償之免責門檻以上,其於經濟困境中,猶努力重建自我之經濟生活,併考量各債權人之受償情形,暨衡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條所揭示之立法目的,法院認得裁定債務人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