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名稱
- 偽造文書
- 公司
- 妨害性自主
- 偽證、頂替、誣告罪
- 監護
- 背信
- 妨害自由
- 妨害風化
- 繼承
- 拆屋還地
- 遷讓房屋
- 智慧財產權
- 親子
- 刑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 租賃
- 詐欺
- 其他
- 車禍
- 債權債務
- 選罷法
- 婚姻
- 給付資遣費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給付加班費
- 給付工資
- 物權
- 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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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名登記
- 清算
- 撤銷訴願
- 略誘罪
- 票據
- 侵占罪
- 保險
- 合夥
- 不當得利
- 同居契約
- 妨害名譽
- 強制執行
- 國賠
- 債務清理
- 其他勞資糾紛
- 損害賠償
- 恐嚇
經商失敗欠下龐大債務,為了維持生計只能作領現金的勞力工作,要如何翻身?
案例事實
委託人 | |
案件結果 | 總債務新台幣4,120,894元,法院裁定每月清償7,322元,分6年72期,清償總金額527,544元,總清償比例12.8%。 |
受任律師 |
林先生積欠5家銀行、2家資產管理公司債務,擔任製冰廠送貨員平均月收入22,000元。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合計約13,898元,名下財產只有存款約2,817元,另有對第三人之貨款債權 149,766元,經查第三人已廢止無法求償。
律師解說
林先生所提出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527,544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152,583元,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75,299元。
每月生活必要之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8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為每人每月12,388元,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為其一點二倍即14,866元。本件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以13,898元 計算,因未逾臺灣省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依前揭規定即屬必要而無過度之情事。
雖然所提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願盡力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已逾九成用於清償債務,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核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