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名稱
- 偽造文書
- 公司
- 妨害性自主
- 偽證、頂替、誣告罪
- 監護
- 背信
- 妨害自由
- 妨害風化
- 繼承
- 拆屋還地
- 遷讓房屋
- 智慧財產權
- 親子
- 刑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 租賃
- 詐欺
- 其他
- 車禍
- 債權債務
- 選罷法
- 婚姻
- 給付資遣費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給付加班費
- 給付工資
- 物權
- 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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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名登記
- 清算
- 撤銷訴願
- 略誘罪
- 票據
- 侵占罪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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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當得利
- 同居契約
- 妨害名譽
- 強制執行
- 國賠
- 債務清理
- 其他勞資糾紛
- 損害賠償
- 恐嚇
因禍得福,因為被公司資遣,法院免除全部債務
案例事實
委託人 | |
案件結果 | 總債務新台幣5,161,696元,法院裁定應予免責 |
受任律師 | 楊永吉律師、黃勝玉律師 |
楊先生積欠3家銀行、2家資產管理公司、1家產物保險公司及國民年金保險費之債務,聲請更生程序因為被公司資遣沒有收入,導致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依法轉入清算程序。
律師解說
楊先生患有輕鬱症、廣泛焦慮症及酒精依賴,遭公司資遣後覓職不易,收入不穩定,無固定收入提出診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等為證。所提之更生方案依法無法認可,名下財產只有機車一部及存款經拍賣後合計共12,219元分配給各債權人。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間,薪資收入共計358,765元,需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455,376元已無餘額,法院足認債務人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亦查無聲請人有第134條各款所列之不免責情形。綜上所述,本件清算程序已終結確定,法院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34條規定應不免責情形,應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