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名稱
- 偽造文書
- 公司
- 妨害性自主
- 偽證、頂替、誣告罪
- 監護
- 背信
- 妨害自由
- 妨害風化
- 繼承
- 拆屋還地
- 遷讓房屋
- 智慧財產權
- 親子
- 刑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 租賃
- 詐欺
- 其他
- 車禍
- 債權債務
- 選罷法
- 婚姻
- 給付資遣費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給付加班費
- 給付工資
- 物權
- 買賣
- 羈押
- 借名登記
- 清算
- 撤銷訴願
- 略誘罪
- 票據
- 侵占罪
- 保險
- 合夥
- 不當得利
- 同居契約
- 妨害名譽
- 強制執行
- 國賠
- 債務清理
- 其他勞資糾紛
- 損害賠償
- 恐嚇
債權人如果不同意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回收的金額可能更少
案例事實
委託人 | |
案件結果 | 總債務新台幣5,161,696元,法院裁定每月償還7,644元分六年共72期,清償總金額550,368元,清償成數16.1% |
受任律師 | 楊永吉律師、黃勝玉律師 |
胡小姐積欠3家銀行、1家資產管理公司債務,單親扶養一名未成年女兒,每月收入25,000元、生活必要支出含扶養費17,356元,名下財產只有二張保險保單價值共329,462元。
律師解說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消債條例第64條之1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
如果法院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其清算所得保險解約價值只329,462元,少於更生程序所得之550,368元,對債權人債權之滿足並無多大之助益,如此對債權人尤為不利甚明。
綜上所述,法院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