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債權人如果不同意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回收的金額可能更少

案例事實
委託人
案件結果總債務新台幣5,161,696元,法院裁定每月償還7,644元分六年共72期,清償總金額550,368元,清償成數16.1%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黃勝玉律師

胡小姐積欠3家銀行、1家資產管理公司債務,單親扶養一名未成年女兒,每月收入25,000元、生活必要支出含扶養費17,356元,名下財產只有二張保險保單價值共329,462元。

律師解說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消債條例第64條之1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

如果法院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其清算所得保險解約價值只329,462元,少於更生程序所得之550,368元,對債權人債權之滿足並無多大之助益,如此對債權人尤為不利甚明。

綜上所述,法院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