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名稱
- 偽造文書
- 公司
- 妨害性自主
- 偽證、頂替、誣告罪
- 監護
- 背信
- 妨害自由
- 妨害風化
- 繼承
- 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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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子
- 刑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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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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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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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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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夥
- 不當得利
- 同居契約
- 妨害名譽
- 強制執行
- 國賠
- 債務清理
- 其他勞資糾紛
- 損害賠償
- 恐嚇
勇於面對債務,透過聲請法院更生程序,只要清償6.1%後就可以免除債務
案例事實
委託人 | |
案件結果 | 總債務新台幣4,139,015元,法院裁定每月償還3,501元分六年共72期,清償總金額252,072元,清償成數6.1% |
受任律師 | 黃勝玉律師、楊永吉律師 |
朱小姐積欠4家銀行、4間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任職人力資源公司被扣薪還要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名下沒有財產,因為工作造成職業傷害身體病痛不斷。
律師解說
朱小姐每月收入約為20,776元,每月必要支出含二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總額17,250元。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70,364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414,000元後,為負343,636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52,072元。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為1,495,872元,扣除必要支出總額1,242,000元後之餘額為253,872元,其提出252,072元清償,已逾五分之四提出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可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法院足認已盡力清償,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