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名稱
- 偽造文書
- 公司
- 妨害性自主
- 偽證、頂替、誣告罪
- 監護
- 背信
- 妨害自由
- 妨害風化
- 繼承
- 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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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子
- 刑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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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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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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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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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契約
- 妨害名譽
- 強制執行
- 國賠
- 債務清理
- 其他勞資糾紛
- 損害賠償
- 恐嚇
房產遭侵占成功訴請返還
案例事實
委託人 | 原告許女士 |
案件結果 | 被告應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 |
受任律師 | 黃勝玉律師&楊永吉律師 |
原告與被告的母親共有房產,且多年居住於此,被告趁其母親過世後辦理繼承登記之際,向原告謊稱也需要原告之身分證、印鑑、印鑑證明共同辦理,被告取得前開物品後偽造買賣契約書,並向地政機關以買賣為原因將原告所有之房產擅自過戶據為己有。原告發現後多次與被告聯繫未果,甚至得知恐已潛逃出境,許女士遂來所尋求律師協助。
律師解說
起初因擔心訴訟程序冗長,被告恐在審理期間擅自將房屋過戶,遂先協助許女士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及訴訟繫屬登記(註:1.訴訟繫屬登記的效果,是調閱土地、建物地籍或建物謄本時,可以看見該不動產正在訴訟進行的登記字樣,日後第三人不得主張善意取得,必須承擔訴訟結果2.於106年修法後,法院若認為釋明不足時仍須提供擔保金)。
在審理程序上,因為法院開庭通知送達被告戶籍地時因無人領取退回,亦無其他送達處所,符合送達處所不明的條件,因此再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法院會在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隨時向法院書記官領取應送達的文書(例如開庭通知、對造書狀等)之文書,並在法院網站上將將文書繕本、影本予以公告,經過一定期間後才生合法送達的效力(參見民事訴訟法第152條),之後被告仍未到庭開庭或提出書狀答辯,便可依民事訴訟法第條規定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但此種情形原告方仍須提出一定的證據使法官形成心證,才能取得勝訴判決。
法院判決
法官判決原告勝訴,待收到判決及經過20日的上訴期間後,法院將會寄發判決確定證明,許女士就可以直接持判決及確定證明逕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