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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債-更生方案認可案
案例事實
委託人 | 章先生 |
案件結果 | 總債務6,271,955元,法院裁定每月償還6,880元分六年共72期,清償總金額495,360元,清償成數7.9% |
受任律師 | 黃勝玉律師、楊永吉律師 |
章先生積欠11家銀行、1家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名下沒有財產,任職保全公司每月收入約為25,530元,每月必要支出總額18,650元含一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律師解說
只要向法院證明盡力清償,就算只有還7.9%的債務,法院也會裁定認可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必要生活費,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同條例第64之1條、第64 之2條亦有明定。
法院經查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臺幣(下同)612,720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447,600元後,為165,120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495,360元,名下別無其他財產。
每月收入約為25,530元,有債務人薪資明細在卷可佐,其所列個人每月必要支出11,650 元及扶養費用7,000元均低於臺灣省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之1.2倍即14,866元。
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加計財產為1,838,160元,扣除必要支出總額1,342,800元後之餘額為495,360元,其全數提出用於清償,顯已逾五分之四提出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可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綜上,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