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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錢莊本票案
案例事實
委託人 | 陳先生 |
案件結果 | 勝訴 |
受任律師 | 楊永吉律師、黃勝玉律師 |
小陳家中經營工廠,小有規模,但小陳因投資失利,導致公司虧損連連,小陳為東山再起,於是向地下錢莊抵押土地借了500萬元,另外應地下錢莊要求簽發800萬元本票(本金500萬+利息300萬),但小陳家中工廠營收卻遲遲沒有起色,先前投資股市的錢也有去無回,小陳竭盡全力清償了300萬元後就無力清償,地下錢莊於是聲請法院拍賣抵押土地,債務金額為500萬元,同時又持800萬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小陳最終被法院執行的總額竟然高達1300萬元,小陳認為太不合理,便向楊律師、張律師求助。
律師解說
小陳與楊律師、張律師討論後決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債務部分清償以及本票債權不存在。
一、就已清償300萬元部分
竟然小陳已經清償300萬,那麼債務金額當然應當扣除300萬,地下錢莊不能以全額500萬元受償。
二、就800萬元本票部分
因為實際上小陳根本沒有取得這800萬元,故張律師便向法院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也就是債權人、債務人間根本沒有債權債務關係就簽發本票。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舉證責任在他方,債權人必須自己證明與債務人間的真的有債權債務關係,以本案而言,地下錢莊要就必須證明真的有交付小陳這800萬元,想當然爾,因為沒有交付過,地下錢莊當然提不出交付證據,因而本案順利獲得勝訴判決。
法院判決
勝訴-地下錢莊就小陳已清償的金額300萬元,不能再主張受償;800萬元本票債權全數不存在,小陳不需償還這8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