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曾與銀行成立協商毀諾,可以再成立調解嗎?

案例事實
委託人林先生
案件結果月付金8,200元分64期年息5%之分期方案
受任律師黃勝玉律師&楊永吉律師

林先生曾在101年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前置協商,分144期年利率4%每月11,043元的清償方案。豈料109年6月遭逢疫情因素且眼睛受傷無法正常工作繳納而毀諾,直至110年10月好不容易找到固定且可以維持生活的工作,但又被銀行強制執行扣薪。

律師解說

經與林先生討論案件後,其月收入平均33,000元目前被扣1/3薪資約11,000元、未婚、年齡不到50歲,縱然可證明毀諾有不可歸責之情事,但法院不一定會裁准更生程序,因為無非金融機構之債務,建議仍先向法院聲請前置調解程序,透過程序看債權銀行能否再提供分期條件。最終獲得最大債權銀行重新提供月付金8,200元分64期5% 之分期方案(包含全部銀行)。

法院判決

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只要林先生按期履行不用擔心銀行催討與訴訟執行問題。藉此減輕經濟負擔外,更能專注生活及工作上,除了因成立新的還款方案及銀行撤回扣薪外,也避免法院認為其原扣薪之金額與總債務金額,推算至法定退休年齡65歲,並無債務不能清償及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駁回更生聲請。

消債條例第3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