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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寫遺囑經公證也不能「偏心」到底:成功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守住被冷落子女的最低保障
案例事實
| 委託人 | 曾先生 |
| 案件結果 | 被告各自應補償原告新臺幣 250餘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 5% 計付利息,直至清償日止。存款與投資標的則依法定應繼分比例分配。 |
| 受任律師 | 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 |
被繼承人親自書寫遺囑,後經民間公證人認證。遺囑大意為:
- 將土地、建物指定由長子與三子共同繼承
- 銀行存款扣除喪葬費等必要費用後,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
- 並在文字中提及原告「未盡孝道」等評價性內容。
被繼承人過世後,兩兄依遺囑完成不動產遺囑繼承登記。原告認為:
- 遺囑筆跡與父親平日書寫不符,可能並非父親親自書寫
- 遺囑中對原告不孝的描述與事實不符,懷疑有人影響或代筆
遺囑分配使兩兄取得全部房地,對其極不公平
律師解說
重點一:經公證的自書遺囑,要推翻並不容易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還要註明並再簽名。
本件遺囑又經公證人依 公證法第101條第1項 認證,依 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具有「真正推定」效力:
只要是經公證人認證的私文書,就推定是出自該名義人;如要否認,必須提出足以推翻推定的反證。
本案中,原告雖質疑筆跡及內容評價不實,但:
- 公證人具體說明當時認證流程與核對身分、確認由立遺囑人書寫的步驟
- 調查局因資料不足未做出「非本人書寫」的鑑定結論;因此法院認為,原告無足夠證據推翻公證遺囑的真正性推定,遺囑仍為有效。
實務提醒:
- 長輩若要立遺囑,建議採律師代筆或公證遺囑,可大幅降低「偽造、代筆」的訴訟風險。
- 親屬若要否認公證遺囑的真正性,必須準備相當強而有力的證據,例如完整且充足的筆跡比對樣本、醫療紀錄證明當時意識不清等,而非僅憑「內容不公平」或「文字不好聽」。
重點二:遺囑可以偏心,但不能侵犯「特留分」
雖然遺囑有效,但法律仍設有「特留分」制度保護近親繼承人。
法院依 民法第1173條、1224條、1225條,先計算被繼承人全部遺產價值(扣除喪葬費用及遺產管理必要費用),再依子女特留分比例(應繼分 1/4 × 特留分比例 1/2 = 1/8)算出每人最低應保有的額度。本案計算結果:
- 全部遺產價值:約4千餘萬元。
- 原告特留分金額:約500餘萬元。
而依遺囑分配結果,原告實際可得的存款與既領金額合計仍不足上述特留分,因此法院認定其特留分遭侵害,原告得依 民法第1225條 行使扣減權,讓侵害特留分部分的遺囑於該範圍內失效。
實務提醒:
- 遺囑內容再怎麼「偏心」,都不能讓子女的「特留分」低於法律最低線,否則就會被扣減。
- 覺得自己被遺囑排除或明顯分得太少時,務必要先請律師精算「遺產總額」與「特留分」,再決定是否提起扣減權訴訟。
重點三:用金錢補償特留分,兼顧家族與居住需求
依 民法第1165條,被繼承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遺產分割方法,繼承人原則上應尊重其意思;而 民法第824條、第830條 也允許在共有物分割時,以「原物分配 + 金錢補償」方式處理。
本案經律師協助溝通與主張:
- 不動產仍依遺囑由兩兄弟共同取得,避免老房子被迫出售,保留家族居住與情感連結。
- 在此前提下,由兩兄以金錢補足原告特留分不足部分,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按年息 5% 計算利息,兼顧時間價值與權利保障。
- 存款與投資標的則依應繼分比例分配,讓資金部分分配更為平衡。
實務建議:
- 對仍居住在老家或依賴房屋的繼承人而言,強迫出售老家往往會造成更多衝突。
- 透過金錢補償特留分、不動產由特定繼承人承受,是近年實務常見且相對溫和的解決方式。
但補償金額、估價日期與利息起算點,均牽涉專業法律與鑑價爭點,宜盡早委託專業律師處理。
法院判決
(1)確認之訴有法律上利益
法院先依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肯認原告就「遺囑是否有效」確有法律上不安狀態,理論上具有提起確認之訴的利益;只是最後在實質審查上,認定遺囑並未違反 民法第1190條,故駁回先位之訴。
(2)公證自書遺囑之真正性推定
依 民事訴訟法第358條、公證法第101條,經公證人認證之自書遺囑,推定為真正。原告提出的懷疑與證人證述,未足以推翻此推定,調查局亦未能做出否定鑑定,故法院認定遺囑有效。
(3)特留分計算與侵害認定
法院依據:
- 民法第1173條、1224條: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價額為基礎,扣除債務與喪葬費用(包括先前已由子女分領的部分),計算應繼財產總額;
- 民法第1150條:確認遺產管理及喪葬費用應先行扣除;
- 參照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遺產分割效力在判決確定時發生,故估價基準日應盡量接近事實審辯論終結日。
經計算後,認定原告可得特留分為 1/8,金額約 500餘萬元,明顯高於其依遺囑實際可得部分,因此判決其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有效,命兩兄以金錢補足。
(4)分割方式與費用負擔
- 分割方式:依 民法第824條、第830條,採「不動產集中於部分共有人 + 金錢補償其他共有人」的模式。
訴訟費用:依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考量遺產分割訴訟的特殊性及兩造皆受利益,由雙方按取得遺產之價額比例共同負擔,而非單純由「敗訴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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