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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求償、精神慰撫金、車損折舊一次搞懂──實戰分享
案例事實
| 委託人 | 嚴先生 |
| 案件結果 | 被認定「肇事主因」,仍成功拿回合法賠償,被告應賠償金額:新臺幣12萬餘元並至實際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遲延利息 |
| 受任律師 | 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 |
閃黃燈與閃紅燈交會路口的碰撞,被告明知行經閃黃燈路口,依法應減速慢行、隨時準備停車,卻疏未注意交岔路況。原告貿然搶先左轉,且一度逆向跨越分向限制線,最終與被告車輛發生碰撞,造成人車倒地、受傷。
律師解說
如何具體化、證明原告的各項損害?
在原告被鑑定為「肇事主因」的前提下,如何爭取合理的過失比例與賠償金額?
(1)先確立侵權責任與因果關係
法院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第191條之2規定動力車輛駕駛人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時,應負賠償責任,本案屬典型交通事故侵權行為。經由刑事簡易判決與事故鑑定資料,法院認定被告未依閃黃燈義務減速慢行、注意安全,與原告受傷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必須負擔一定比例之損害賠償責任。
(2)損害項目逐一攻防
- 醫療費用與身心科就診
被告曾主張身心科門診費用非必要支出,但我們提出,一般人遭遇車禍後易產生心理陰影,治療創傷後壓力症與本件事故有直接關聯,最終法院也接受此說,全額認可7萬餘元醫療費用。 - 工作損失計算:以醫囑與實務行情為基準
先以醫師診斷證明中「住院6日+建議休養12週」為基礎,再參照104人力銀行上油漆工之日薪行情,合理認定日薪2,500元,並換算出3個月又6日的合理不能工作期間,最終法院認可工作損失為16萬餘元,而非被告主張的較低金額。 - 親屬看護也可以主張費用
依最高法院見解,親屬看護雖出於親情,但其勞務價值不應讓加害人「免費使用」。法院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肯認原告住院及出院後一個月共36日需要專人照護,採每日2,400元之合理行情,全額判給86,400元。 - 車損折舊:不是報多少就賠多少
就機車修理費,法院依《民法》第196條「毀損物減少之價額」之精神,參照行政院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認系爭機車已超過耐用年限,故零件更換必須折舊處理,最終僅認定可賠償1,389元。這點也提醒民眾:車損不一定等於修理發票金額,仍須考量折舊。 - 精神慰撫金:實際傷勢+雙方身分經濟狀況
法院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綜合原告肩部受有重大肌腱破裂、需手術治療與休養、生活不便程度,並衡量雙方學歷、職業、財力,最後核定精神慰撫金為100,000元。
(3)與有過失下仍應積極求償
本案最大爭點在於:原告被鑑定為肇事主因。
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與交通事件裁決處皆認定:
- 原告為肇事主因
- 被告為肇事次因
法院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就損害發生與擴大之原因綜合判斷,認為原告未依閃紅燈義務先停車禮讓幹線道車輛,確實對事故負有較重責任,最後將過失比例定為:
- 原告:70%
- 被告:30%
在此情況下,我們的攻防重點,是讓法院充分理解被告在閃黃燈路口未減速、未作隨時停車準備的危險性,爭取到合理的30%賠償比例,避免原告權益被過度壓縮。
給民眾的具體建議:
- 車禍發生後,一定要就醫並保留所有診斷與收據。
- 若有休養、無法工作或需家人照護,務必請醫師在診斷書上明確記載。
- 即使警方或鑑定單位認為您「有較高過失」,也不代表沒有求償空間,可以與專業律師討論「合理的過失比例」與可主張的損害項目。
法院判決
(1)適用法條總整理
本案法院主要引用之《民法》條文包括:
- 第184條、第191條之2:侵權行為責任、動力車輛損害賠償
- 第193條:因健康受損而增加生活上需要(如看護費、工作損失)
- 第195條:精神慰撫金請求
- 第196條:車損價值減少與折舊計算
- 第217條第1項:與有過失與損害減輕
- 第203條、第233條、第229條第2項:法定利率、遲延利息與起算點
法院先計算出原告全部損害為43萬餘元,再乘以被告應負擔之30%過失比例,得出12萬餘元的最終金額,並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5%計算遲延利息。
(2)對一般車禍當事人的啟示
- 被認定為「肇事主因」≠ 完全不能求償
只要對方也有過失,就有機會依比例請求賠償。 - 證據與醫囑的完整度,會直接影響賠償金額高低
包含診斷證明、休養期間、工作性質與收入證明等。 - 親屬看護、心理治療、車輛折舊等,都是法院實務會認真計算的項目
並非只能領「醫藥費+一點慰問金」而已。
律師就是在這些繁複的法律計算與責任爭議中,替當事人站在最前線,把原本可能被忽略的損害,一一具體化、法律化,最後轉化成判決書上具體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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