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因為侮辱罪與誹謗罪均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罪是說,由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向警察或檢察官申告犯罪事實的意思表示,犯罪若未經合法告訴,則無法追訴處罰。因此,若被告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即被告賠償一定金錢換取被告放棄告訴權利,就算已提起告訴,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亦可撤回告訴,被告即可免於刑事責任。
沒罵人也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舉白布條抗議,是否構成犯罪?
如果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是否就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