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以不實廣告誘騙民眾購屋,最高可處2500萬罰緩
◆前提事實:
某建商於建案廣告登載迎賓車道之雨遮及增設1樓部分空間、2樓夾層部分為公共設施,但實際上竣工平面圖中在第壹層樓並未規劃雨遮及月光LOUNGE BAR、SPA 池等相關設施,建商二次增建這些公設均為違建,應依法拆除,而就該廣告中有關於雨遮、公共設施等宣稱,因為與原本的執照竣工圖說法不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廣告不實規定。
◆案件見解:
民眾購屋後發現建商廣告不實,則建商是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第21條有關虛偽不實記載或廣告不實的規定,民眾可以檢具具體案例及有關資料,逕行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若預售屋買賣契約違反誠信原則及對消費者明顯有失公平者,可依民法第24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等相關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建議民眾購買預售屋簽約之前,可先查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相關規定。建商所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果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無效。但如果是所訂契約未將應記載事項記入者,則該應記載事項仍會構成契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