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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案件,可令施暴者交付子女。

家庭暴力的形態包括身體虐待、性虐待、精神虐待等等,不論對方式拳腳相向,還是運用武器,如刀、棍、槍來攻擊受虐者、強迫受虐者進行性交,傷害受虐者性器官、或言語恐嚇或威脅,都是婚姻暴力的一種。過去民風不夠開放,受虐者通常求助無門,不過在家庭暴防治法通過之後,受虐者有了管到可以保護自己,還可以申請保護令保護自己。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規定,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