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與未成年人援交犯法,仲介罪更重

近年網路發達,越來越多人透過手機通訊軟體從事性交易,最近一則再度重創司法形象的新聞爆出,台中地檢署偵查媒介雛妓賣淫案,意外發現彰化地檢署蔡姓檢察官,涉嫌與17歲少女「重慶妹」性交易,還在LINE群組「茶餘飯後」,媒介5名同好享用,另有傳播妹證稱,2年多來和蔡性交易「超過30次」,目前台中地檢署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起訴蔡曉崙,痛斥蔡為滿足性慾,嚴重敗壞官箴,並以1罪1罰共6個罪行請求法院重判,法院昨以蔡恐有逃亡之虞,裁定繼續收押禁見。

援交的處罰

嫖客與賣春者為性交易,二者並不會構成刑法上之犯罪(賣春者須年滿18歲,否則嫖客仍有刑責),僅會有行政上的罰鍰而已。但若對未成年人援助交際則有觸犯刑法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可能。

1、對象是16歲以下
刑法規定禁止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216歲以上未滿18
與16歲以上之人妳情我願發生性行為,刑法雖然沒有處罰規定,但若是屬於援交類性,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有規定,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自以為好心介紹、仲介,罪加一等

一般人都知道,若是負責仲介他人與未成年人進行援交而有獲得利益之人,當然會受到處罰,但是有些人可能忽略了,法律上不僅有經營仲介援交的行為會處罰,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凡是媒介、協助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縱然沒有抽佣營利,仍然可處一年至七年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舉凡任何的媒介、協助未成年人援交的行為,都可能構成重罪,若是嫖客自以為好心,介紹援交對象給其他人,或是幫忙協助援交對象找到更多客源,其實就觸犯了這條犯罪。

實務上甚至有案例,把自己的電腦、手機借給未成年朋友,結果朋友借此設備與他人相約從事性交易,反因此遭到檢調機關傳喚,被認定有協助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之嫌疑惹禍上身。因此嫖客千萬不要以為自己只是好心幫忙,可能反而罪加一等。若真的不甚遇到相關案件,建議尋找專業律師,尋求幫助。

收押禁見

什麼是收押禁見?通常被告被關,家屬還是可以探監,但為何被羈押的時候反而不行。在犯罪偵查階段,檢察官也考慮到如果允許親友接見被告,被告為了脫罪,會要求親友代為銷毀犯罪證據,和其他共犯或證人串謀說謊,以逃避司法制裁,會讓檢警無法偵辦,親友也可能觸犯偽證罪或湮滅刑事證據罪。所以在聲請羈押時,會一併聲請禁止被告和親友見面,及互通書信,稱為「禁見」。不過要注意,在這個時候,為了保障被告的人權,法律仍然賦予受委任擔任辯護人的律師,可以去與被告見面,討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