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賣屋糾紛,建商詐欺買賣無效

位於台北的兩間公司四年前合作興建新北市的大樓,明知該區屬商業用地僅能做辦公室使用,卻以住宅名義販售,王男因此誤買兩戶,提告要求退款,新北地院考量兩公司以繪有床舖、客廳的配置圖及「夢想的家」等廣告詞攬客,樣品屋也採居家布置,認為兩公司已構成詐欺,須退款給王男。

因遭詐騙而簽約,可主張撤銷契約

在生活中,買賣簽約非常常見的,但社會上常有賣方透過一些不法的手段,隱匿商品的重要瑕疵,或是藉由話術欺騙消費者,使消費者對於物品的功能或性質的認識發生錯誤。遇到這類問題,除了可以向消保官或公平會申訴以外,還可以主張撤銷當初買賣的契約,若是簽立書面契約,則建議應該已發函的方式正式通知賣方。民法第92條有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這是為了保障被不法詐騙或脅迫的人,可以有機會把當初做的法律行為撤銷掉,視為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說若買方可以證明確實遭到賣方的詐欺,就可以主張買賣契約無效力,而可以請求賣方退還價金

證明詐欺有難度,需要有力證據

實務上,主張因詐欺或脅迫而要撤銷意思表示,訴訟的重點在於有沒有辦法舉證,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也正好說明了舉證責任在訴訟中關鍵的地位,一般民眾在處理這類訴訟中,往往不明白法官的意思,而只是一昧的說明自己確實遭到詐騙,卻沒有辦法提出具體的資料證明自己的說詞,因而遭到敗訴判決。新聞中的王男透過主張建商賣方當初在銷售房屋時以繪有床舖、客廳的配置圖及「夢想的家」等廣告詞攬客,樣品屋也採居家布置等,成功舉證說服法官賣方確實有使用詐術,使自己誤認房屋乃位於合法住宅用地。建議認為遭詐騙的消費者,在協商無法處理的狀況下,也不要急著打官司,可先去尋找專業律師諮詢,透過諮詢的過程,讓律師協助分析自己手上握有的證據,或是可以去進一步找尋的證據,以利後續的訴訟程序。

買賣房屋前多方查證

最後還是要提醒民眾,在買賣如房屋之類的高價產品,除了基本看屋聽取房仲或代銷公司介紹以外,還是要跟對方確認土地及產權狀況,並確認逐條契約的內容,在常見容易發生爭議的事情要多加留意,如漏水、保固等,並應加註在契約之中,以保障自身的權益,更是避免日後發生爭議口說無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