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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還沒離婚小孩該怎麼辦?

夫妻分居,但一直尚未離婚,此時有年幼的小孩,該如何處理呢?

首先,夫妻尚未離婚,應此法定上父母雙方仍然都會是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不過因為事實上已經分居,但雙方對小孩照顧方式有歧見,此時可以透過向法院請求做一個暫時處分,暫時處分的內容可包括,由何人擔任小孩的主要照顧者、另一方行使探視的方法,以及給付撫養費用等,法官會判斷夫妻雙方是否已有分居的事實,對於暫時處分的內容,則會判斷小孩目前由誰照顧、雙方的經濟能力、生活型態等等,最後綜合判斷後做成一個法院認為合適的暫時處分方案,而這個方案雙方是否能配合,當然也會成為法院日後在監護權案件中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的一個判斷標準。

另外,也介紹在父母爭取監護權的案件中,可以聲請哪些暫時處分。

在上述這種雙方父母有爭取監護權的案件,依照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父母親一方若有需要可向法院聲請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

三、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

四、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

五、命給付為未成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六、禁止處分未成年子女之財產。

七、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八、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