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公司欠錢能不能找負責人(董事長、董事、股東)要錢?

◆案件事實

甲公司向乙借了100萬元的周轉金,結果遲遲未還,甲公司也因虧損連連導致公司已無有價值之財產,乙向公司討債未果後,能否要求甲公司負責人償還欠款呢?

 

◆律師解說

「公司」在法律上是一個人(法人),負責人在法律上也是一個人(自然人),既然是不同的人,因此公司欠錢原則上只能找公司要,不能要求負責人個人負擔。   如果要公司的股東或負責人對公司的債務負責,必須有其他的法律行為,譬如:要求負責人或股東以個人名義擔任「連帶保證人」,或是在公司票的後面「背書」,那麼個人才要對該連帶保證債務或票據背書行為負給付責任。

另一個例外情形是公司負責人對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但「違反法令」不包含違反民法債務不履行規定,須為行政法與刑法,且與損害有關者,才有機會要求負責人連帶賠償。

如果都不具有上列事由,債權人僅得就公司財產取償,不包含負責人,同理,如果是公司負責人欠債,債權人也不能向公司主張還款,所以民眾在進行投資或借貸時,務必留意公司的財務狀況,以免求償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