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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可查封拍賣債務人的傢俱嗎?

一痞天下無難事,明明辛辛苦苦取得了勝訴判決拿到執行名義,但一查財產卻發現,因為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或是雖然有不動產,但都已經設定了高額設定,就算去法拍也拿不到錢,難道就只能眼睜睜的看著債務人繼續住豪宅嗎?

事實上,除了一般常見對不動產、存款或是薪資強制執行,債權人還可以去查封債務人的動產,舉凡家具、電腦、冰箱、電視等等,再透過拍賣程序變價受償。而有關查封動產相關問題,本文以下稍作介紹:

 

如何聲請查封動產?

取得執行名義後,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查封債務人之動產,除了要在聲請狀內載明欲查封債務人之何動產,並需要釋明欲查封之動產是債務人所有,另提出該動產確屬債務人所有之切結。

 

查封後的動產要如何處理?

動產查封後法院的執行人員會要求要指定保管人,而保管人可以是債權人、債務人或債權人指定之第三人。如經雙方同意,可由債務人繼續保管動產,債務人為保管人時可於無損查封物之範圍內使用查封物,但不可以將查封物出售、贈與、丟棄或為其他處分行為,否則將涉犯毀損債權罪。若保管人為債權人或第三人時,查封之動產安置好後需再向法院陳報放置地點,以利執行法院做後續的鑑價、拍賣程序。

若要查封債務人家中的傢俱等動產,要準備哪些證明文件?

要查封債務人屋內的傢俱等動產,須提出該戶之全戶戶籍謄本,如債務人設籍並居住於該戶內(通常要求是戶長),亦無明確證據顯示非債務人所有,原則上法院就會許可查封。

 

拍賣動產的程序如何進行?

(參考法院網站資料)

1、查封物若價格不易確定者,法官可囑託行家鑑定價格,定底價然後拍賣。鑑定費必須由債權人先繳納。

2、拍賣動產,必先公告。公告到拍賣,至少五天,但因查封物的性質須趕快拍賣或債權人與債務人兩方都同意的話,可提前拍賣。

3、拍賣公告應貼在民事執行處公告欄以及標的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如果法官認為必要,也可以命債權人登報,以招徠買主。

4、拍賣程序當天法官會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到場,但無法通知或受通知後不到場時,照樣進行拍賣。

5、拍定的標準是出最高價,拍定後,應買人必須馬上交錢,帶走拍定物,不能賒欠,也不能以支票付款。

6、無人應買時,執行處應作價交債權人收受,如不收受,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的動產交還債務人結案,不再改期進行第二次拍賣。

7、如果應買人所出的價錢低於底價,執行處就不予拍定,另行定期拍賣。第二次再拍賣時,如果最高價不足底價50%,或者未定底價,但所出最高價顯然不相當時,拍賣主持人可以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如債權人不承受就將查封物撤銷查封退還債務人結案。

 

查封動產後,若有第三人主張自己才是該動產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應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按規定動產查封時,債權人需負指封的切結責任,也就是保證今天所查封之物為債務人所有,查封物若為第三人所有時,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等,如第三人主張該動產為其所有,可透過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確認動產所有權,執行的拍賣程序也會先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