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訴請終止收養關係】

吳老太太在民國四十五年間收養王瑜為養女,視王瑜為己出而關懷有加,並盡力供給其生活所需。惟王瑜成年後,非但未奉養吳老太太,其工作上賺的錢也都是拿回原本親生父母家。等到王瑜成年時,外出工作後即長年居住在外,行方不明。三十幾年來,王瑜對吳老太太生活狀況未曾聞問,亦未盡到扶養之責。其前後結了三次婚,吳老太太也都不知道,只有在要遷戶口,須吳老太太用印時,王瑜才會來找吳老太太,但吳老太太都無法掌握王瑜行踪。對此,吳老太太決定請律師向法院聲請判准終止雙方之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