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家暴離婚案】

案例事實

包維娜小姐(化名/原告)為柬埔寨人,民國88年時和趙天霖(化名/被告)結婚,育有一子一女。被告婚前一切行為正常、並無異狀,婚後卻嚴重酗酒,無心工作。家中開銷原本由夫妻二人一起負擔,若有不足才請婆婆補貼幫忙。不過,因為被告經常酗酒誤事,導致其所經營之生意每況愈下,最後,全家的經濟重擔竟全由原告一人扛起。

被告除了在家計分擔上未盡責任,酒後也經常辱罵、毆打原告,甚至以人身安全恐嚇原告,使原告及兩名子女長期生活在暴力陰影下。原告為了給二名子女正常的家庭環境,一直忍氣吞聲、試圖維繫婚姻,直到民國96年間,有一次被告嚴重毆打原告、使原告受傷不良於行,至此,原告終於對婚姻徹底絕望,不但向警局報案請求協助聲請保護令,並向律師請求協助訴請離婚及爭取二名子女的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