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單親媽媽訴請生父給付扶養費案】

蔡美華小姐(化名/原告)於民國84年時和廖勝民(化名/被告)結婚,育有一女。不過,相愛容易相處難,二人後來因個性不合而協議離婚,小孩監護權歸原告所有。

離婚後,被告因未擔任小孩之監護人,對小孩之生活便不聞不問,亦未提供任何生活上的資助。原告每月收入僅有兩萬元,除了應付日常開銷之外,還要扶養子女,負擔甚為沈重,於是來所尋求協助,對前夫起訴請求給付子女之扶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