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請求分擔扶養費案】

訴外人甲、乙為夫妻,婚後育有訴外人丙、被告及原告3人(均已成年)。又甲、乙現年均以80多歲,年事已高,無工作也無謀生能力,亦無法互負配偶間之扶養義務。自99年起,甲與乙身體健康欠佳,陸續就醫住院,原告已先支出醫療及相關費用75萬元,被告自應分擔3分之1即25萬。經原告電話連繫及寄發存證信函,促其履行對父母之扶養義務,並請其分擔醫療費用,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乃委請律師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萬元及相關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