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婚姻名存實亡訴請離婚案】

原、被告交往3、4個月即結婚,婚後被告疑性向不明,而未曾主動要求行房,雙方亦鮮少同床共寢,致性生活不協調,婚姻關係名存實亡。共同生活期間,被告不曾負擔原告任何家庭生活費用,且其衛生習慣極差,生活日夜顛倒,是雙方無法協調生活。其次,被告亦從未對原告表示關懷之意,亦無積極經營婚姻生活之意願,並認為娶妻之目的是要服侍公婆、做家事,未將原告以配偶相待。而被告與其父母商量事情,亦從未徵詢過原告意見,甚而對原告之關心及提問,總以敷衍之言語回應,是雙方間並無夫妻間互相坦誠、關心、扶持、尊重之相處。雙方現處於分居狀態,且原告返欲回住處拿所有物品時,不得房門而入,並遭被告及被告父親大聲咆哮:「這是我家,妳憑什麼拿東西走」、「妳要離婚叫妳父母來」等語,致雙方劇烈爭吵,兩造之婚姻實已破裂而無可能回復,遂委請律師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5款及同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准予兩造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