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祖母向不孝孫請求返還房地案】

 
緣坐落臺中市某OO建號建物、OO地號土地原均係由原告及其夫及長子等人辛苦賺錢後,於民國70年11月22日所購入,於原告之夫生前時均歸夫之名下,先夫過世時,約定由長子、次子、3子共同扶養原告,故原告未辦理繼承登記,並將系爭土地及建物於83年10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予三子,而後因三子於100年05月02日過世,且其膝下無子,系爭土地及建物依法本應由其配偶及原告共同繼承。因原告年事已高,需人奉養,故與次子之2子即被告口頭約定,由原告將系爭土地及建物全部贈與登記予被告,被告則須負擔扶養原告至終老之義務,當初兩造間雖未書立附負擔贈與契約,惟兩造間乃為祖孫關係,僅為上開口頭約定,自合於常情,且孫子本有照顧祖母之義務,是原告對被告所為贈與屬民法第412條規定之附有負擔之贈與。詎原告於100年10月27日將系爭土地及建物辦理贈與登記予被告後,被告竟違反當初受贈與之承諾,於受贈後未曾依約定對原告善盡任何扶養義務,而系爭土地及建物現仍由原告及三子之配偶居住,被告竟因欠錢欲將系爭房屋出售,原告眼見被告非但未曾盡扶養義務,且居住之系爭房屋還將遭出售他人,導致無容身處所,有立即之損害,原告為能有棲身之所、安享天年,乃委請律師代為提起撤銷贈與物並將系爭建物、土地返還予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