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出嫁女兒名下財產遭執行案】

原告雖為訴外人甲之繼承人,但未繼承任何遺產;且依台灣地區農村習俗,父親乙死亡時,母親甲,及家姊、原告均已拋棄祖先任何遺產。又原告生長在傳統農村家庭,婚後相夫教子、服侍公婆,以夫家生計為主,自顧不暇,從未與被繼承人甲同居共財,卻因甲於93年5月20日死亡時,原告未依法辦理拋棄繼承,而必須承受甲擔任訴外人丙連帶保證人之責任,於原告顯失公平,被告持對甲之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原告所有系爭房地,原告為避免承受不當債務、導致流離失所,爰委請楊律師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