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執票人怠於行使票據權利案】

被告執有原告公司簽發之本票,經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系爭本票之發票日為96年9 月5 日,被告迄至102 年間始就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已罹於票據法第22條規定之3 年請求權時效,被告對原告之付款請求權已不存在。又系爭本票係被告自前手A公司中無償取得,原告與前手間並無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被告無償取得系爭本票,依票據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自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權利。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