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名稱
- 偽造文書
- 公司
- 妨害性自主
- 偽證、頂替、誣告罪
- 監護
- 背信
- 妨害自由
- 妨害風化
- 繼承
- 拆屋還地
- 遷讓房屋
- 智慧財產權
- 親子
- 刑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 租賃
- 詐欺
- 其他
- 車禍
- 債權債務
- 選罷法
- 婚姻
- 給付資遣費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給付加班費
- 給付工資
- 物權
- 買賣
- 羈押
- 借名登記
- 清算
- 撤銷訴願
- 略誘罪
- 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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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
- 合夥
- 不當得利
- 同居契約
- 妨害名譽
- 強制執行
- 國賠
- 債務清理
- 其他勞資糾紛
- 損害賠償
- 恐嚇
【丈夫外遇,訴請離婚並酌定小孩監護權】
原告楊小姐與被告曾先生大學時期是人人稱羨的同班情侶,兩人於畢業後第三年,在眾人祝福下奉子成婚,楊小姐主內而吳先生主外,吳先生原生家庭家境不錯,吳先生於家中公司任職經理,由於業務繁忙需時常加班應酬,楊小姐為了照顧幼子,推卻了原本升遷部門副理的機會,辭退工作返家照顧先生、小孩及公婆。
不料,被告卻乘工作之便,時常藉出差為由偕其莊姓女助理外宿不歸,甚至發生戀情,經楊小姐發現後,被告反而惡言相向並表示對這段婚姻毫不留戀,且每日對楊小姐出言羞辱,楊小姐不堪這般對待,遂趁被告再度出差期間,將個人物品收妥並攜幼子返回娘家。
此後,待業已久的楊小姐為能撫育幼子,試過數個工作,甚至日夜輪班兼兩份工作,而期間被告亦從未聞問;然而,被告後在其家人支持下創業有成,竟到原告娘家大鬧並強行將幼子帶走,並表示楊小姐與他仍有婚姻關係,若要離婚可以,但楊小姐經濟能力極差,未成年子女的親護權應由被告任之,楊小姐不勘這段關係折磨,於是來所請求律師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