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名稱
- 偽造文書
- 公司
- 妨害性自主
- 偽證、頂替、誣告罪
- 監護
- 背信
- 妨害自由
- 妨害風化
- 繼承
- 拆屋還地
- 遷讓房屋
- 智慧財產權
- 親子
- 刑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 租賃
- 詐欺
- 其他
- 車禍
- 債權債務
- 選罷法
- 婚姻
- 給付資遣費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給付加班費
- 給付工資
- 物權
- 買賣
- 羈押
- 借名登記
- 清算
- 撤銷訴願
- 略誘罪
- 票據
- 侵占罪
- 保險
- 合夥
- 不當得利
- 同居契約
- 妨害名譽
- 強制執行
- 國賠
- 債務清理
- 其他勞資糾紛
- 損害賠償
- 恐嚇
【通緝不能作為羈押的唯一理由】
吳小姐是陸配,在臺灣跟臺男婚後育有一子,但後來離婚,吳小姐在回大陸前,因為沒有交通工具,看路邊有鑰匙沒拔的機車,就順手牽羊騎走,幾天後把機車棄置在機場附近,隨後搭機回大陸,車主報案後,檢警發現是吳小姐騎走機車,但因為人已經出境了,只能發布通緝,近一年後,吳小姐思子心切,又搭機到臺灣,結果入境時被查出是通緝犯,當場被逮捕,檢察官訊問後向法院聲請羈押吳小姐,法院指定李律師到場為吳小姐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