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打壞物品,賠全額後,可請求交付該物品

◆案例事實

桃園一名翁姓男子,不慎撞倒社區的大型立鐘,遭管委會訴請賠償,翁男除了賠償2萬元的修復費用外,因為立鐘經鑑價後,鑑價結果顯示大型立鐘非市場上容易交易之物品,且外觀仍可看出修復痕跡,認為立鐘原本價格為30萬元,修復後之價格為0,翁男賠償管委會30萬元後,心有不干,依民法第218條之1規定,訴請管委會移轉立鐘的所有權給他,法院判決翁男勝訴,翁男取得立鐘所有權。

 

◆律師解說

造成他人損害,被害人權利為何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若因故意或過失,導致他人財產受損時,就須負損害賠償的責任,例如本案苦主翁男,不小心毀損了社區的立鐘,就必須負責賠償。

回復原狀與金錢賠償

遭受損害的一方,有何權利可主張呢?依民法第213條規定,加害人應負回復原狀之責,但被害人也可以請求加害人賠償回復原狀的費用,且如果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時,也可直接請求賠償金錢。

損失填補原則

而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就是所謂的損失填補原則,被害人能請求賠償的範圍,以所受損害為限,不能受損5萬元,卻要求10萬元的賠償。這是我國民法很重要的概念,避免被害人雙重得利。

民法第218條之1規定:「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這條的規定也是從損害填補原則出發,就是避免有人「因為損害而獲益」,不論是被害人(防止受損害者獲有雙重賠償)或是其他負有賠償義務的加害人(使對於損害發生原因較近者,負終局責任)都是。

看到這邊,還是不太懂嗎?舉個例子會比較容易瞭解:

例如:甲客運公司載送旅客,行經國道,司機並無任何違反交通規則的情形,乙小客車違規變換車道與甲客運公司的遊覽車發生車禍,乘客因此受傷。此時,乘客可以向誰求償?按民法規定,都可以,甲客運公司和乘客間成立旅客運送契約,甲客運公司對旅客的安全,要負通常事變責任,意思就是除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外,旅客只要受傷,不管甲客運公司有沒有過失,都還是要負賠償責任;而乘客也可以直接向乙小客車求償,當然就不說了。如果乘客選擇向甲客運公司求償(畢竟大公司比較好求償),甲客運公司賠償乘客損失後,可以要求乘客把對乙小客車損害賠償的權利,讓與給自己,因為最終需要負責的是乙小客車,且乘客的損害也已經獲得填補,但不能讓最終應負責的乙置身事外,於是甲客運公司賠償乘客後,可以請求乘客讓與對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甲客運公司再向乙小客車求償。

 

本案情形如何利用民法第218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