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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方案獲得法院認可 繳不起怎麼辦

更生認可

更生方案必須提出每月盡力清償的還款方案才能獲得法院認可,但許多債務人常擔心盡力清償後萬一生活發生狀況會導致更生方案無法履行,在債權人會議中遲疑不決是否要接受法院建議的金額,可能撤回聲請或又回到與債權人協商調解。

 

聲請延展

消債條例第75條有明文規定,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簡單說,重點在要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如公司裁員減薪、發生意外、配偶或受扶養義務人生病需要支出等等…,債務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延展,期限最長為二年,但以法院裁定期限為準。

另外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
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上開必要生活費用以每年度衛福部或各直轄市政府公告為主。

 

免責可能

如果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三分之二,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
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上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如果連聲請延展都有履行之困難,例如喪失勞動能力…等,債務人可以直接聲請轉入清算程序處理。